第十九條
為證明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已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其穩度之 計算應依下列假定: 一、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間之體積中心上。但已平 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垂向重心位置,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 船技師同意應將甲板下假定空隙之影響列入計算時,必須依下列公式 增加由於穀類橫移之假定傾側力矩,以補償穀面垂向移動所生之不利 影響:總傾側力矩=1.06×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二、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量,在任何狀況下,應以全部載貨艙間之 體積除以積載因數。 三、未平艙滿載貨艙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空間之體積中心上,而無 需考量其空隙。在任何狀況下,貨物之重量應依前條第二款或第四款 假定所得之貨物體積除以積載因數計算之。 四、部分裝載艙間內應依下列公式將穀面垂向移動之不利影響列入計算: 總傾側力矩=1.12×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任何其他同等有效之方法得准予採用以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 補償要求。第四十九條
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 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時 ,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 (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 (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 二、靜止角大於三十度之貨物應按下列規定之一平艙: (一)貨物表面之不平整度以下列兩者取其較小值: 1.不得超過船寬之十分之一。 2.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一點五公尺;靜止角 大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二公尺。 (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