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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修正

第十八條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其穀面與貨艙上界限面間餘留之空隙假定如下: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款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所有與水平傾斜小於三十度
    角之周界表面下,其餘留之空隙係假定與周界表面平行,空隙之平均
    深度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Vd=Vdl+0.75(d-600)毫米

    Vd  為空隙之平均深度,其單位為毫米;在任何狀況下假定值不應小
        於一百毫米。

    d   為縱桁之實際深度,其單位為毫米。

    Vdl 為附件五所列之標準空隙深度: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應假
    定在裝載後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形成空隙之開口邊緣與水平成三十
    度角斜滑入甲板下之空隙區。
三、在滿載之艙口內及艙口蓋內之任何未填滿空隙,其空隙之平均深度係
    假定自艙口蓋最低部或艙口邊緣材頂部二者中之較低處起,量至穀面
    下一百五十毫米。
四、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艙端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船間內,
    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艙口端梁之較低邊以三十度角
    斜傾滑離裝入區。艙口端梁上依附件六規定設有灌入孔時,則應假定
    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艙口端梁之直線以三十度角斜滑入各方向,其
    直線係將實際穀面之波峰及波谷取平均值而得之直線,如附件七所示
    。
第十九條
為證明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已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其穩度之
計算應依下列假定:
一、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間之體積中心上。但已平
    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垂向重心位置,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
    船技師同意應將甲板下假定空隙之影響列入計算時,必須依下列公式
    增加由於穀類橫移之假定傾側力矩,以補償穀面垂向移動所生之不利
    影響:總傾側力矩=1.06×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二、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量,在任何狀況下,應以全部載貨艙間之
    體積除以積載因數。
三、未平艙滿載貨艙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空間之體積中心上,而無
    需考量其空隙。在任何狀況下,貨物之重量應依前條第二款或第四款
    假定所得之貨物體積除以積載因數計算之。
四、部分裝載艙間內應依下列公式將穀面垂向移動之不利影響列入計算:
    總傾側力矩=1.12×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任何其他同等有效之方法得准予採用以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
補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