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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四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 第一節  康樂設備 第一百六十二條
船舶應依其大小及船員人數,於露天甲板適當處所劃定一處或數處具有適
當面積之空間,供船員公餘散步休息之用。
經常航行熱帶或阿拉伯灣船舶,前項處所應裝設天遮。
第一百六十三條
船舶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可供船員公餘利用之康樂室,配置適當文康器材、
書籍、書櫃及可供閱讀、寫作之設施。如直接利用餐廳者,應妥予佈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