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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五章  其他起居設備 第一百六十八條
總噸位在三、000噸以上船舶,應設置適當大小之辦公室一間。總噸位
在一0、000噸以上者,艙面及輪機應分別設置。
第一百六十九條
船舶應依船員人數及航行時間,設置洗、烘衣物之適當設備,包括槽、桶
及充份之冷熱淡水或熱水器,不能設置單獨洗衣間,得將槽、桶設置於盥
洗室內。
烘衣設備應設於與臥室或餐廳分隔之房艙內,艙內除需維持適當通風及溫
度外,應有懸掛衣物之棚索等設施。
第一百七十條
船舶應於通風良好鄰近臥室處,設置吊掛雨衣場所。
第一百七十一條
起居艙空間之走廊及甲板室外邊,人員經常通行處所,應裝設易於攀抓之
適當扶手桿,走廊寬度超過一.五五公尺者,其兩側均應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