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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五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油水分離設備。
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四、原油洗艙系統。
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
六、標準排洩接頭。
七、垃圾溶化粉碎器。
八、壓艙水管理系統。
第一百七十三條
防止污染設備之型式、材料與製造,應符合相關國際公約或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經專業機構試驗後,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認
可。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本編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油:指各種形式之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潤滑油、油泥、污油及
    含油混合物。
二、原油:指產自地下之任何天然液體碳氫混合物,包括經處理適於運輸
    或已移除、添加分餾物之原油。
三、燃料油:指船舶所載供其主機及輔機燃料用之任何油類。
四、含油混合物:指含有油類成份之混合物。
五、污水:指自廁所、盥洗室、醫療處所、藥劑室等之盥洗用具或排水管
    ,或自裝載有動物艙間所排洩之污水或與污水相混之廢水。
六、垃圾:指船舶在正常操作中經常或定時處理之鮮魚以外之食物、殘湯
    、剩羹及船舶作業所生之廢棄物。但不包括油、有毒物質及污水。
七、排洩:指由船上排放、洩漏、傾倒含油之水、污水、壓艙水、垃圾或
    有毒物質等入海。
八、重大改裝:指船舶作左列任一項改裝:
  (一)實質改變船舶之尺寸或裝載能量。
  (二)變更船型。
  (三)經航政機關認為改裝之目的,實質上在延長船舶之使用年限。
  (四)其改裝之方式使船舶改變,致本編對船舶之有關規定不能適用。
        但油輪載重在二萬噸以上者,為隔離壓載艙、清潔壓艙水專用艙
        及原油洗艙而進行改裝時,不應認係重大改裝。
九、原油輪:指從事載運原油之油輪。
十、混載船:指其設計為交替載運散裝油類或散裝固體貨物之船舶。
十一、清潔壓艙水:亦稱到港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自前次
      載運油類後已予清洗排洩。該壓艙水在晴朗之日自靜止之船舶洩入
      平靜清明之水中時,不致在水面或鄰接之海岸線上造成可見之油跡
      或有油泥、浮膠狀物集結於水面下或相鄰之海岸線上;或經油類排
      洩偵測管制系統排洩時,其流出物之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十五者
      。
十二、隔離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與貨油、燃料油輸送系統
      完全隔離,僅供裝載壓艙水或不屬於油類或有害物質之船貨者。
十三、離港壓艙水:指不屬於清潔壓艙水之其他壓艙水。
十四、油水分離設備:指低或中能量之分離器、過濾器或兩者之合併裝置
      。適用於分離含油水及自燃料油艙所泵出含油壓艙水中之油與水。
      含油之水流經該設備後,其流出物之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一百者
      謂之分離設備;不超過百萬分之十五者謂之濾油設備。
十五、載重:指船舶在比重為一點零二五之水中時,由相當於勘劃夏期乾
      舷之載重水線上量得之排水量與船舶之輕載排水量之差,其單位以
      公噸計。
十六、輕載:指船舶未裝載貨物、燃油、潤滑油、壓艙水、各艙內之淡水
      及鍋爐用水、消耗品、旅客與船員及其所有物時之排水量,其單位
      為公噸。
十七、滯留時間:指以混合液體每分鐘流經油水分離設備之立方公尺數除
      該油水分離設備之立方公尺體積所得之商,其單位為分鐘。
十八、壓艙水:指為控制船舶橫傾、縱傾、吃水、穩性或應力而加裝於船
      舶上之水及其所含之懸浮物質。
十九、壓艙水管理:指單獨或聯合使用機械、物理、化學或生物之處理方
      法,以達到清除、無害處置避免自壓載艙吸入或排放壓艙水和沉積
      物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之目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
水翼船、氣墊船、靠近水面行駛之航器、潛水船等其他新型船舶,因其構
造上之特點,不適用本編規定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
關全部或部分豁免之,並應於有關證書上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