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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三節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第一百九十二條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之構造性能,應依左列規定:
一、能迅速準確測示污油艙及油水混合水艙或櫃內垂直深度之任何油水分
    界面位置。該位置得毋需連續顯示。
二、該器得為可以永久固定裝置或輕便可攜之型式。如屬永久固定裝置,
    並以固定感應器測示分界面資料者,其性能應與輕便式之正常情況相
    當。
三、永久固定裝置於艙櫃內者,應能耐洗艙時噴射液體之衝擊。
四、能適用以偵測各種不同密度之液體分界面。如經試驗僅適於某一種或
    多種液體者,核准文件應予明確說明所適用之液體及有關之限制。
五、其設計應實用可靠,所採用之材料應能耐海上各種情況。
六、應能符合油輪危險區域有關之安全要求,並不致干擾無線電通信。
七、其準確度應在真正油水分界面位置上下二五公釐之範圍內。
八、應具有設施以在船上校準該偵測器。
第一百九十三條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之試驗應依左列規定:
一、試驗設備包括一個能清晰看見油水分界面之容器、油層與水層之深度
    並應足以將該偵測器之探針完全浸沒。
二、其準確度應與實際油水之接獨面相較決定。
三、試驗應採用左列各種油或與此相當者,於周圍溫度下分別與密度一、
    000之淡水、密度一、0一二之鹽水及密度一、0二五之海水相混
    :
  (一)含鉛汽車用汽油──普通等級。
  (二)輕柴油──二號燃油。
  (三)阿拉伯輕原油──中等密度及黏度。
  (四)殘留燃料油──C燃油或六號燃料油。
四、每次試驗所用之油或水之性質變更時,應有足夠之時間以使油料安全
    而產生準確之分界面位置。每次試驗後該器應予清洗。
五、試驗中發現油污染物對偵測器之準確性或測試所需之時間有關連時,
    應記錄於試驗報告。
六、應以阿拉伯輕原油或相當之油,與密度一、0二五之海水於攝氏溫度
    五0度之環境下相混,以試驗溫度對該器之影響。溫度對反應時間之
    影響情況,應記錄於試驗報告。
七、永久固定裝置之偵測器應不受船舶運動及振動之影響。電動之裝置應
    予試驗,以證明能在左列振動情況下連續操作:
  (一)由二赫至一三.二赫,振輻為正負一公釐。
  (二)由一三.二赫至八0赫,加速振輻為重力速度之正負0.七。
八、應經試驗自正常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角度達二.二五度時,仍能
    有效操作。
九、試驗應作成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製造者之規範與使用說明書。
  (二)試驗裝置之圖說。
  (三)油之種類。
  (四)水之密度。
  (五)實施各種試驗之詳細情形。
第一百九十四條
油水分界面偵測器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依照製造者之規範說明書安裝使用。
二、永久裝置之位置,或供輕便偵測器作業之出入通道位置,應考慮艙櫃
    內部結構及船舶合理之運動情況選定之。
三、永久裝置系統之控制與顯示器,應裝置於貨油控制室或其他類似之位
    置。
四、永久固定或輕便探測器之安裝佈置與使用,應能符合有關操作安全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