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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六節  垃圾溶化粉碎器 第二百零四條
垃圾溶化粉碎器之性能,應能將經溶化或粉碎處理之食物廢料、紙製品、
破布、玻璃、金屬、玻璃瓶、陶土器及類似廢物垃圾,通過小於二五公釐
開孔之過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