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法規即時檢索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twitter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line
以e-mail分享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政策
最新消息
法規查詢
現行條例式法規
法規體系
實質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查詢
廢止法令區
異動明細表
英譯法規
Laws and Regulations
Directions Search
行政解釋查詢
草案預告區
法制作業規定
法規會
相關網站
:::
首頁
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回上頁
列印
第六節 垃圾溶化粉碎器
第二百零四條
垃圾溶化粉碎器之性能,應能將經溶化或粉碎處理之食物廢料、紙製品、 破布、玻璃、金屬、玻璃瓶、陶土器及類似廢物垃圾,通過小於二五公釐 開孔之過瀘網。
收合選單
:::
最新消息
法規查詢
現行條例式法規
法規體系
實質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查詢
廢止法令區
異動明細表
英譯法規
Laws and Regulations
Directions Search
行政解釋查詢
草案預告區
法制作業規定
法規會
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