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之原油輪載重在四萬公噸以上,未具有符合規定之隔 離壓載艙或以符合規定之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者,應裝有原油洗艙系統 。 前項原油輪載重在七萬公噸以上者,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原油輪所載運之原油如為不適於原油洗艙者,前兩條之規定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