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四節  原油輪原油洗艙系統之裝置 第二百二十一條
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之原油輪載重在四萬公噸以上,未具有符合規定之隔
離壓載艙或以符合規定之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者,應裝有原油洗艙系統
。
前項原油輪載重在七萬公噸以上者,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原油輪所載運之原油如為不適於原油洗艙者,前兩條之規定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