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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五節  船舶污水排洩設備 第二百二十三條
總噸位二百以上或未滿二百經核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船舶,應裝置下列
設備:
一、污水處理設備或污水溶化及消毒系統。
二、收集並儲存污水之艙櫃,該艙櫃除具有足夠溶量外,並應裝有指示聚
    水量之指示器。
三、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排洩污水用標準排洩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