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二章  航行儀器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及試驗 第一節  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
電子航行儀器之操作、電力供應、對周圍環境狀況之耐久力、抵抗力及干
擾等,應符合左列之一般規定:
一、操作
  (一)所有控鈕之大小與位置易於操作、識別及作正常之調整。
  (二)具有充分適當之照明及調整明暗之設施,能於任何時刻辦認各控
        鈕並測讀該儀器所顯示者。
二、電力供應
  (一)在所裝置船舶正常預期之電力供應變化情況下,該儀器能依其相
        關之規定連續操作。
  (二)具有有效之方法,以保護該儀器避免瞬間電流與電壓之超過,及
        偶發性之反極性供電。
  (三)其操作係由一個以上電源供電者,具有可迅速自一電源轉接至另
        一電源供電之裝置。
三、對周圍環境狀況之耐久力及抵抗力
    在所裝置船舶預期可能發生之海象、震動、濕度及溫度變化情況下,
    該儀器應能連續操作。
四、干擾
  (一)具有合理可行之措施以消除或遏阻該儀器與船上其他裝備間之電
        磁干擾。
  (二)具有措施以限制船上所有各裝備組所生之噪音,不致影響船舶對
        安全所需音響之收聽。
  (三)該儀器上應標示各裝備組之安裝位置距標準磁羅經或操舵羅經間
        之最小安全距離。
五、其他
  (一)其構造與安裝易於接近實施檢查與保養。並能避免觸及其內部之
        危險電壓部分。
  (二)具有有效操作及維護之說明書。
  (三)製造廠名、型式及編號應於該儀器外部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