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三節  電羅經 第二百三十二條
電羅經之構造性能,除應符合第一節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外,應依左
列規定:
一、羅盤應從北000度起向順時針方向至三六0度,以一度或其分數作
    相等之刻度,每一0度應以數字標示之。
二、電羅經依製造者之說明開動後,在緯度六0度以下應能於六小時內設
    妥。本項標準在操作狀態下,當船舶在六至十五秒間之任何週期以簡
    諧運動橫搖及縱搖,其最大角度為五度,最大水平加速度為每秒每秒
    0.二二公尺時,亦應能達成之。
三、在任何艏向及在緯度六0度以下之設妥誤差,應在正負0.七五度乘
    以正割緯度之值內電羅經艏向之度數指示應以間隔二0分鐘所得十次
    讀數之平均值為準,同時每一艏向之度數指示與平均值差之均方根值
    應小於0.二五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由一次測計至另一次測計設妥
    誤差之重複性應在0.二五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以內。
四、在船舶正常預期之電力供應變化及可能產生震動、潮濕與溫度變化之
    狀況下,主羅經設妥誤差之重複性應在正負一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以
    內,該誤差並應包括裝置羅經船舶船體磁場所生之磁差。
五、在緯度六0度以下,於航速二0節修正航速與航向之影響後,其剩餘
    定狀態誤差應在正負0.二五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內。
六、在緯度六0度以下,由於急速變更船速二0節所生之誤差應在正負二
    度以內
七、在緯度六0度以下,於航速二0節時,由於急速變更航向一八0度所
    生之誤差應在正負三度以內。
八、在緯度六0度以下,當船舶在六至十五秒間之任何週期以簡諧運動橫
    搖、縱搖及平擺、其最大角度分別為二0度、一0度及五度,且最大
    水平加速度未超過每秒每秒一公尺時所生之暫時與穩定狀態誤差,應
    在一度乘以正割緯度之值內。
九、在所有操作狀況下,主羅經與子羅經間讀數之最大差異,應在正負0
    .五度以內。
十、應具有方法以校正包括航速與緯度所生之誤差。
十一、應具有自動警報,以指示羅經系統之重大故障。
十二、應有將羅經艏向資料提供至其他助航設備,如雷達、無線電探向器
      及自動操舵等之設計。
第二百三十三條
電羅經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用以目測方位之主羅經及其他任何子羅經,在安裝於船上時,應使其
    前後基準線與船體艏艉基準線相平行,其誤差應在正負0.五度以內
    。羅經上之艏向刻線應與羅經面中心在同一垂直面上,並應精確位於
    前後向。
二、為確保前條第八款之最大誤差不致超出,對於主羅經之裝置位置應予
    特別注意。
三、主電羅經或子羅經應能在主操舵位置為舵工清晰讀取。
四、滿一、六00總噸之船舶如依規定裝置一個以上子羅經者,應裝置於
    適當位置,以儘可能測得水平三六0度弧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