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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九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構造性能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
合下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定規範之認證:
一、A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1993-2規範。
二、B 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割多元存取
    (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62287-1規範及
    IEC 62287-2規範。
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二
(刪除)
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
各級船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
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並符合A級規範;其屬第十四級船得以符合B級規
範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