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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二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第二百五十一條
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經航政機關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
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第二百五十二條
船舶總噸位滿五百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經航政機關
認為必要之船舶並應裝置雷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