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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百五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無線電信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
二、特高頻無線電話設備。
三、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
四、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五、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六、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七、雷達詢答機。
八、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九、船舶地球電臺。
十、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
第二百五十四條
(刪除)
第二百五十五條
本編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指利用特高頻、中頻或高頻頻帶之地面無
    線電通信設備、衛星無線電通信設備、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
    字電報之自動化無線電通信技術,從事一般通信及遇險、緊急、安全
    通信之系統,使船舶航行安全獲得保障。
二、無線電話警報信號:指由兩個交替發送正弦波音頻音調組成之信號,
    其一音調為每秒二二00赫(加減百分之一‧五),另一音調為每秒
    一三00赫(加減百分之一‧五),每一音調之歷時為二五0毫秒(
    加減五0毫秒),兩音調之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0毫秒,兩音調之振
    幅比值不得超過一比一‧二。
三、輻射:指任何以無線電波形式向外散發之能量。
四、發射:指由無線電發射機所產生之輻射。
五、發射標識:指無線電發射按主載波調變方式、調變之訊號特性及傳輸
    信息之形式以英文字母及數字組成之,其組合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位字母表主載波之調變方式。
        A雙邊帶調幅。
        H單邊帶、全載波調幅。
        J單邊帶、遏止載波調幅。
        F頻率調變。
        G相位調變。
  (二)第二位字母表調變主載波之訊號特性。
        1.包括定量化或數位化信息而未使用調變副載波之單一頻路。
        2.包括定量化或數位化信息而使用調變副載波之單一頻路。
        3.含類比信息之單一頻路。
  (三)第三位字母表示傳輸信息之形式。
        B自動接收電報術。
        E電話術。
        X其他。
六、混附發射: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生之輻射或頻率,其位準可再
    降低而不致影響所傳送之信息,包括諧波發射、寄生發射、相互調變
    及頻率轉換所產生者。但不含頻帶外之發射。
七、指配頻帶:指配予電臺發射之頻帶,其頻帶寬度等於必需頻帶寬度與
    頻率容許差度絕對值兩倍之和。
八、指配頻率:指配予電臺之頻帶中心。
九、頻率容許差度:指配頻率與發射頻譜中心頻率間,或參考頻率與發射
    之特性頻率間之最大容許偏差。
十、必需頻帶寬度:指一發射類別所占用最低頻帶寬度,足使資訊傳輸得
    到必要之速率與品質。
十一、尖峰波封電功率:發射機在正常作業條件下,在其調變波封尖峰上
      一個射頻週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之平均射頻功率。
十二、平均功率:指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於較最低調變頻率週期為長之時
      段內,發射機供應天線傳輸線之平均功率。
十三、載波功率:指在無調變情況下,當發射機頻率在無線電之一週期中
      ,供應天線傳輸線之平均功率。
十四、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指一種於緊急狀況,可指定位址之無線電發
      射機,其發射目的在便利搜索與救助作業。
十五、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指使用於船上、船舶間、船
      舶與其救生筏艇或救難艇間、各救生筏艇間等通信之低功率無線電
      話設備。
十六、預強調:指將正常信號加以改變,使其中某一部分頻率之幅度較其
      他部分預先加強者。
十七、韻階:指由某音算起至第八音,即該音頻率之一倍。
十八、垂直偏極化:指電波輻射場與水平面成垂直者。
十九、國際無線電話遇險頻率:指中頻二一八二千赫,發射類別為A3E
      、H3E及J3E以無線電話從事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其保護
      頻帶自二一七三‧五千赫至二一九0‧五千赫。每小時自0分起及
      自三十分起所有船舶及海岸電臺均守聽三分鐘。在此時間內除遇險
      呼叫或通信外其他通信一律停止。
二十、特高頻段國際遇險、安全及通信頻率:指第十六頻路一五六‧八百
      萬赫,發射類別為G3E以無線電話從事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
      其保護頻帶為一五六‧七六二五至一五六‧七八七五百萬赫及一五
      六‧八一二五至一五六‧八三七五百萬赫。所有船舶及海岸電臺在
      此頻段工作者,除在其他頻道通信外,應隨時守聽。
二十一、適用公約船:指應適用下述國際公約規定所定義之船舶,並依其
        種類分成下列兩種:
      (一)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適用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
            全國際公約之一九八八年修正案所規定之航行國際航線船舶
            ,及總噸位三百以上之航行國內航線船舶。
      (二)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俟一九七七年漁船安全國際公約之一
            九九三年議定書生效後,其第九章規定所適用之航行國際航
            線船長四十五公尺以上之漁船,及一九九七年二月日本暨其
            它亞洲國家於東京召開東亞暨東南亞地區作業之二十四公尺
            以上至未滿四十五公尺漁船安全會議報告所規定之漁船。
二十二、非適用公約船:指非前款所規定之船舶,並依其種類分成下列兩
        種:
      (一)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總噸位未滿三百之航行國
            際航線非客船,及總噸位未滿三百之航行國內航線船舶。
      (二)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指非前款第二目所規定之漁船。
二十三、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適用公約船所裝設之船
        舶無線電臺。
二十四、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依非適用公約船之種
        類、船長、總噸位及航行海域裝設之船舶無線電臺。
二十五、A1海域:指在至少一處特高頻海岸電臺無線電話通信範圍可連
        續使用數位選擇呼叫遇險警報之海域,如附圖一所示。
二十六、A2海域:指不包括A1海域,在至少一處中頻海岸電臺無線電
        話通信範圍可連續使用數位選擇呼叫遇險警報之海域,如附圖二
        所示。
二十七、A3海域:指不包括A1及A2海域,在國際行動衛星組織(國
        際海事衛星組織)同步衛星通信範圍可連續使用遇險警報之海域
        。
二十八、A4海域:指A1、A2、A3海域以外之海域。
二十九、數位選擇呼叫:指利用中頻、高頻或特高頻叫接船舶電臺或岸臺
        之方法之一,其使用數位碼之技術,使船舶電臺能與其他之一個
        或一群船舶電臺或岸臺建立聯繫並傳輸資訊,將水上行動業務之
        通信現代化。
三十、航行警告電傳:指利用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系統,以五一八千赫廣
      播並自動接收海事安全資訊,航行本國特定海域之船舶得使用四九
      0千赫或四二0九‧五千赫。
三十一、雷達詢答機:為一雷達導向裝置,配置於救生艇、筏或船舶上,
        經搜索雷達脈波觸發後,以九吉赫發射信號答詢,俾便尋得其位
        置。
三十二、直接印字電報:指符合國際電信聯合會電信組所制定有關建議事
        項之自動電報技術。
三十三、海事安全資訊:指航行與氣象警告、氣象預報及其他對船舶廣播
        有關安全之緊急信息。
三十四、強化群體呼叫:為國際行動衛星組織之衛星系統中之一項功能,
        能讓海事安全資訊提供者將關於海事之安全資訊透過安全網路服
        務,傳送給位於四個國際行動衛星組織海事衛星所涵蓋海洋區中
        任何區域中特定之船或船群;簡稱強化群呼。
三十五、一般無線電通信:指以無線電傳送有關船舶營運管理及公眾相關
        之通信,不包括遇險、緊急與安全信息。
三十六、船橋間通信:指自船舶駕駛臺進行船舶對船舶間之安全通信。
三十七、連續守聽:無線電守聽二十四小時內不應中斷,惟當船舶之接收
        能力損壞、船舶本身通信之妨礙或設備作定期之保養或檢查而作
        短暫之中斷,不在此限。
三十八、維持守聽:指依無線電規則相關規定於特定頻道上安排之無線電
        守聽。
三十九、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係由九位數字組成,經無線電發送,以便
        統一識別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
        海岸電臺、海岸地球電臺及呼叫群之識別碼。
四十、海岸地球電臺:為從事水上行動衛星通信業務之地球電臺,位於某
      特定陸上固定點,以提供水上行動衛星通信業務之鏈路。
四十一、船舶地球電臺:指位於船舶上從事水上行動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
        地球電臺。
四十二、四0六百萬赫衛星輔助搜救系統:以低空繞極軌道衛星測定發射
        四0六百萬赫遇險無線電示標之位置之搜救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