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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四節  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 第二百七十八條
(刪除)
第二百七十九條
(刪除)
第二百八十條
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調諧電路及音頻選擇之最大頻率響應誤差應在正負百分之一.五以內
    。在最大頻率響應處正負百分之三頻率範圍內,其音頻衰減量不應超
    過百分之五十。
二、在無噪音及天擾情況下,自動接收設備應於接收無線電話警報信號四
    至六秒間產生作用。
三、應能在不連續之天電或其他強力信號干擾之下仍能感應無線電話警報
    信號。
四、自動警報器設備應不因天電或警報信號之外之強力信號引起作用。
五、在保持守聽時,應毋需藉任何之人工調整。
六、有效接收距離應超出語言發送之射程範圍。
七、應安裝牢固,在船舶預期可能發生之海象、震動、濕度、溫度及電壓
    變化情況下仍繼續工作。
八、機件未能正常作用時應能發出障礙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