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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七節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五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分類如下:
一、特高頻無線電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無線電裝置。
二、中頻無線電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無線電裝置。
三、中\高頻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
    置。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應至少包含
下列設備,在單頻頻道或單、雙頻頻道上以語音及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
直接印字電報提供遇險、緊急、安全、船舶操作及公眾通信等各類呼叫及
通信:
一、含有天線之發射接收機。
二、整體或分離之控制裝置。
三、附有傳輸按鈕之麥克風,該麥克風得與電話合併於手機。
四、內附或外裝之揚聲器。
五、整體或分離之數位選擇呼叫設備。
六、應有在遇險頻道連續保持守聽之專用數位選擇呼叫守聽設備。
前項無線電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遇險警報僅能透過一專用遇險按鈕才能啟動,其啟動至少包含兩種動
    作方能為之,該按鈕不應為設備上之ITU-T數字輸入鍵盤或IS
    O鍵盤上之任何按鍵,且應清楚標示並予以保護,以防止誤觸啟動。
    應顯示遇險警報發射之狀態,並可隨時中斷或啟動遇險警報。
二、應能由船舶主電源供電,亦能由替代電源供電。
三、整個裝置應能由船舶駕駛位置,或其鄰近位置控制操作。發射及(或
    )接收之控制操作,不應肇致不必要之發射。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七
中頻及中/高頻裝置除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射機自任何發射類別變換至所欲操作之另一發射類別,應儘可能僅
    操作一個控制裝置,此等發射如屬可行,應使用上邊帶信號。接收機
    對發射類別之選擇亦應以一個控制裝置為之,對於J3E及F1B類
    發射,在其輸入端之靈敏度,當信號噪音比為二十分貝時,應等於或
    優於六微伏電動勢,並應具有抗干擾性,使無用之信號不致嚴重影響
    有用之信號。
二、將發射機及接收機轉接於二一八二千赫及二一八七.五千赫工作所需
    之一切調整與控制裝置,均應有明顯之標示。人工調諧設備亦應有足
    夠數量之指示器,俾能精確迅速調諧。接收機應備有自動增益控制器
    。
三、發射機及接收機之頻率,無線電話應以載波頻率標示,數位選擇呼叫
    應以指配(中心)頻率標示。當發射機於J2B類發射數位選擇呼叫
    信號時,(抑制)載波頻率應予調整,使該信號係在指配之數位選擇
    呼叫頻率上發射。發射機及接收機所選擇之頻率,應能在各該機之控
    制板上明顯識別,且可獨立設定,互不受限制。由任何頻率上之工作
    迅速轉變至其他頻率工作,所耗時間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超過十五秒
    。發射機在變換頻道作業中應不可能發射,並應具有自動防止過調變
    之方法。
四、發射機在正常調變時,於規定頻率範圍內之任何頻率上,J3E或H
    3E類發射之尖封功率,或J2B或F1B類發射之平均功率至少應
    為六十瓦特。如其額定輸出功率超過四百瓦特,則應有設備將之降至
    四百瓦特以下,當調至其額定功率時,應能連續工作。接收機語音信
    號之接收,應適於使用揚聲器及電話手機,其對於揚聲器之輸出至少
    應供以二瓦特之功率,對於手機則至少為一毫瓦特。
五、發射機在開機後如需延遲施加任何部分之電壓者,應自動為之。如發
    射機及接收機包含有需要加熱始能正常工作之組件,則加熱電路電力
    供應之佈置應於設備內外之其他供電關斷後,仍能維持工作。如該加
    熱電路備有專用開關,則其功能應予明顯標示,並經防護能防止誤用
    。在通電後之三十分鐘內應能達到正確之工作溫度。
六、發射機天線電流或輸至天線之功率應有設備予以指示,該指示系統之
    故障不應肇致天線電路之中斷,並應有防護措施當饋線供電時能避免
    因天線之斷路或天線終端之短路而損壞。如該防護係採安全裝置之方
    式,則當斷路或短路情況排除後,應能自動復原。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
數位選擇呼叫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包括數位選擇呼叫電文之解碼與編碼設備、編寫數位選擇呼叫電文
    之必要設備及電文發射前核對擬送電文之設備。
二、應具有自動更新船位與時間之設備,船位位置是由適當電子定位輔助
    裝置決定,且該輔助裝置得為整體設備之一部分。不包括電子定位輔
    助裝置之設備,應具有符合國際標準之適當介面,並應具有可手動輸
    入船位與時間之設備。當電子定位輔助裝置不供給船位資料,或在手
    動輸入情況下,船位資料已是四小時前之舊資料時,警告信號應可被
    啟動。任何超過二十三.五小時未更新船位之資料應消除之。其所接
    收之信息應儲存至讀出為止,且在接收四十八小時後,應予以消除。
三、應能由船舶正常駕駛位置啟動遇險及安全呼叫;數位選擇呼叫遇險呼
    叫之啟動應優先於任何其他作業。
四、應存有船舶識別碼,該碼應不易為使用者輕易更動。
五、應具有能進行例行測試之設備,並不致將信號發射。
六、應具有專用之聽覺警報與視覺顯示,以指示收到遇險或緊急呼叫或具
    有遇險類別之呼叫。該警報與顯示一旦啟動後不應停止,僅能由人工
    予以復原。
七、中頻、中\高頻設備者應將收到呼叫中所含之訊息,用明語在兩行或
    多行內顯示至少一百六十個字母。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九
特高頻無線電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無線電裝置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之
    規定。
二、無線電話應能在國際無線電規則附錄十八規定之一個以上頻道操作,
    其操作範圍,在單頻頻道上為一五六.三至一五六.八七五兆赫;在
    雙頻頻道上一五六.0二五至一五七.四二五兆赫為發射頻率,一六
    0.六二五至一六二.0二五兆赫為接收頻率,且至少具有第六(一
    五六.三兆赫)、第十三(一五六.六五兆赫)及第十六(一五六.
    八兆赫)三個頻道。
三、數位選擇呼叫設備應能在第七十頻道上操作。
四、發射類別,無線電話為F3E或G3E類,數位選擇呼叫為F1B或
    G2B類。頻率容差為十萬分之一,頻道間隔為二十五千赫。
五、開機後一分鐘內應即可操作,頻道之變換應儘可能快速,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超過五秒鐘。自發射轉換為接收狀況所需之時間不應超過0.
    三秒,反之亦然。在頻道轉換作業中,應不能發射。在操作發射及(
    或)接收控制裝置時,應無不需要之發射。
六、應具有裝置之總開關,及在開機狀況,與正在發射載波之視覺指示。
    並應有指示器指示所調至之頻道編號。如屬可行,第十六號及七十號
    頻道應予特別標示。為確認所調至之頻道編號,外部應有適當之照明
    。
七、當控制裝置不只一個時,仍以在駕駛位置之控制裝置為優先,並應對
    其他控制裝置指示該控制裝置係在工作中。
八、發射機輸出電功率應在六至二十五瓦特之間,並可降低至0.一至一
    瓦特間之值。但在第七十頻道電功率之降低則可選擇決定。
九、接收機應具抗干擾性,使無用之信號不致嚴重影響有用之信號。
十、接收機之輸出應適於揚聲器或電話手機之用,其外部除應有靜音控制
    器外,應備有手動音量控制器以變更音量之輸出。音量輸出應足使在
    船上可能遭遇之現場噪音情況下仍可聽到。如備有電話手機,則啟閉
    揚聲器應不致影響電話手機音量之輸出。在單工作業發射狀況時,接
    收機之輸出應減弱。在雙工作業發射狀況時,僅限電話手機可接通電
    路,並應能防止電或聲之反饋而引起振鳴。
十一、天線應垂直極性化,其在水平面上應儘可能為全方位,在工作頻率
      上有效輻射及接收信號,應有安全防範俾在工作中不致因天線終端
      之斷路或短路而受損。
十二、無線電話接收機之靈敏度,當信號噪音比為二十分貝時,應等於或
      優於二微伏電動勢。
十三、當無線電話由發射轉變為接收,應以按鈕開關為之。該無線電話並
      得備有不必以人工控制之設備,以於雙頻頻道上工作。
十四、以數位選擇呼叫調變輸入信號一微伏電勢至有關之特高頻接收機時
      ,該數位選擇呼叫設備應能以最大容許輸出字母誤差率為百分之一
      將接收之信文予以解碼。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
中頻無線電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無線電裝置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至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之
    規定。
二、發射機應能在一六0五千赫至四000千赫間,以適於船舶操作所需
    之頻率發射,並應包括二一八二千赫及二一八七‧五千赫頻率在內。
三、接收機應能在一六0五千赫與四000千赫間之所有頻帶上連續或逐
    步漸進之調諧或選擇適於船舶作業所需之頻率調諧,並應包括二一八
    二千赫及二一八七.五千赫頻率在內。
四、發射類別,無線電話為J3E、H3E類,數位選擇呼叫為J2B或
    F1B類,當開關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二千赫遇險頻率,應自動選擇
    J3E、H3E類,當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七.五千赫遇險頻率,應
    自動選擇J2B或F1B類。接收機接收J3E、H3E及J2B或
    F1B類發射之上邊帶信號。
五、當接收機輸入端之信號噪音比為十二分貝時,數位選擇呼叫輸出之字
    母誤差率應為百分之一以下,當相關設備並非整體時,應具有數位選
    擇呼叫之信號輸出。
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一
中\高頻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性
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至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之
    規定。
二、發射機應能在一六0五千赫至二七五00千赫頻帶內發射(如屬可行
    ,應使用上邊帶信號),其中至少有下列頻率應為操作人員易於使用
    者:
  (一)通話頻率:二一八二、四一二五、六二一五、八二九一、一二二
        九0及一六四二0千赫。
  (二)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頻率:二一七四.五、四一七七.五、六二
        六八、八三七六.五、一二五二0及一六六九五千赫。
  (三)數位選擇呼叫頻率:二一八七.五、四二0七.五、六三一二、
        八四一四.五、一二五七七及一六八0四.五千赫。
三、接收機應能在一六0五千赫至二七五00千赫間之所有頻帶上連續或
    逐步漸進之調諧或選擇適於船舶作業所需之頻率調諧。
四、發射類別,無線電話為J3E、H3E類,數位選擇呼叫、窄頻帶直
    接印字電報為J2B或F1B類,當開關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二千赫
    遇險頻率時,應自動選擇J3E或H3E類,當開關轉換至窄頻帶直
    接印字電報及數位選擇呼叫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遇險頻率
    時,應自動選擇J2B或F1B類。接收機接收J3E、H3E及J
    2B或F1B類發射之上邊帶信號。
五、發射機及接收機在開機之一分鐘內應能工作,在暖機後之所有時間內
    ,其頻率均應保持於所需頻率之十赫以內。
六、應能以語音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設備提供遇險、緊急、安全、船舶
    操作及公眾通信等各類通信。
七、中\高頻裝置應有整體或分離之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設備,若其數位
    選擇呼叫守聽設備使用掃描接收機監視一個以上數位選擇呼叫頻道,
    應在二秒內對選定頻道掃描一遍,且在每一頻道上停留時間應足以測
    出數位選擇呼叫之呼叫前點式圖樣,該掃描僅於測出一百鮑點後始停
    止。
八、當接收機輸入端之信號噪音比為十二分貝時,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與
    數位選擇呼叫輸出之字母誤差率應為百分之一以下,當相關設備並非
    整體時,應具有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信號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