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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三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配備 第二百八十六條
各類船舶應視其種類、噸位、船長、航線或作業海域,依下列各款規定配
置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
一、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依其航程所經海域之不同,應依附表
    七「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
    設。
二、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八「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
    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三、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九「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
    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四、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十「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
    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五、非適用公約船得依適用公約船之規定增設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刪除)
第二百八十八條
船舶得依下列規定豁免或寬減其應設置之船舶無線電臺:
一、船隊以船團或對船方式作業或航行時,各船間已裝有無線電對講機可
    相互聯絡者,得僅在主船設置無線電臺。
二、僅於內水或沿海航線作業之無動力及無適當艙室可供裝設無線電臺設
    備之工作船舶,航行中有已裝設無線電臺之動力拖駁船共同組合作業
    者,得豁免設置船舶無線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