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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五章  標誌 第三百十九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各部分,應依左列規定標誌之:
一、每一吊桿或起重機根部應以白色或其他適當顏色明顯標示各該貨物裝
    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SWL,使用安全工作荷重時所准許之吊
    桿與水平最小角度或起重機之最大可及半徑及半徑及其試驗日期。
二、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之吊桿根部應以白色或其他適當顏色標示其安全
    工作荷重SWL(U)及其試驗日期。
三、前兩款規定之標示,應於特別檢查及臨時檢查試驗後重新標示之。
四、每一滑車之明顯部位打印其安全工作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