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於國內航線現成船上之現有貨物裝卸設備於申 請檢查時,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提供圖樣及計算書確有 困難者,得免之。其整體安全工作荷重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關之核定。 前項整體安全工作荷重,不得超過最近二年該裝卸設備最大吊重紀錄。無 紀錄者,得參考船舶所有人申請之工作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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