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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三節  救生筏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規定之救生筏,分為左列兩種:
一、充氣救生筏。
二、硬式救生筏。
第四十五條
充氣式救生筏,依其性能分為下列兩種:
一、甲種充氣救生筏:得適用於各級船舶。
二、乙種充氣救生筏:僅准適用於第四級至第六級及第十級至第十二級船
    ,或總噸位未滿五百之第十四級船。
充氣式救生筏應每年實施檢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
構展延至十七個月。
充氣式救生筏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公告認可具資格之服務站檢修之。
第四十六條
救生筏構造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八。
第四十六條之一
救生筏裝具之規範如附件乙之九。
第四十七條
充氣救生筏構造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十。
第四十七條之一
充氣式救生筏登乘入口及穩度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十一。
第四十七條之二
充氣式救生筏之容器及標誌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十二。
第四十七條之三
吊桿式充氣式救生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懸掛吊鉤或吊筏索時,應承受下列之負荷:
  (一)在氣溫攝氏二十度正負三度,全部洩壓閥於不使用時,應能承受
        其滿載人員及屬具質量之四倍。
  (二)在氣溫攝氏零下三十度,全部洩壓閥於可使用時,應能承受其滿
        載人員及屬具質量之一.一倍。
二、以下水設備下水之救生筏,其剛性容器應予繫牢,以防止該容器及配
    件墜落海中。
第四十八條
硬式救生筏之構造,除第四十六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浮力以固有浮材為之,浮材採耐火材料或以耐火之覆蓋物保護之。
二、筏底能防止水之入侵,且具使搭乘者離開水面並予絕緣禦寒之功能。
第四十八條之一
硬式救生筏登乘入口、及穩度及標誌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十三。
第四十九條
充氣救生筏之限載人數,依下列計算所得最少之數據定之:
一、救生筏充氣時,各主要浮力管之立方公尺總容積,除以零點零九六所
    得之最大整數。
二、浮力管內緣內部之平方公尺面積,除以零點三七二所得之最大整數。
三、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全部穿著浸水衣及救生衣之情
    況下,仍應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
第五十條
硬式救生筏之限載人數,依下列計算所得最少之數據定之:
一、救生筏內底以平方公尺之水平斷面積,除以零點三七二所得之最大整
    數。
二、浮材之立方公尺體積乘以係數,其係數係以水之比重扣除材料比重之
    所得,再除以零點零九六所得之最大整數。
三、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浸水衣及救生衣之
    情況下,仍應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
第五十條之一
救生筏及其屬具連同儲置筏之容器之總質量不應超過一百八十五公斤。
第五十一條
救生筏屬具之配備規範如附件乙之十四。
第五十二條
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
具無必要時,得核准其中一個或不少於該船攜載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
按附表二之一甲欄配備屬具,其餘各筏按乙欄配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