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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七節  拋繩器 第六十二條
拋繩器按其拋射之性能,分為左列兩種:
一、甲種拋繩器應能將圓周一二.五公釐之牽繩,拋射二三0公尺以上之
    距離。
二、乙種拋繩器應能將圓周一二.五公釐之牽繩,拋射一八五公尺以上之
    距離。
第六十三條
每一拋繩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合理之準確度。
二、至少包括四條繩子,每條牽繩斷裂強度不得少於二千牛頓。
三、備有簡要之說明書,說明拋繩器之使用方法。
四、以手槍發射火箭者,其火箭,或火箭及繩成一整體之組合件應裝於防
    水箱內,另繩與火箭連同引燃設施應存放於抗風雨之容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