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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修正

第九節  艇用無線電設備 第七十二條
馬達救生艇之無線電設備,其裝置及性能,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包括發報機、收報機及電源各一,其設計應能在危急時為未經熟練
    之人員所使用。
二、收發報機應能使用無線電規則規定之遇險頻率發射及接收電報。
三、發報機除裝有手鍵外,應裝有自動鍵,以發送無線電報警報及遇險信
    號。
四、電源為蓄電池者,應能在正常工作情形下連續四小時供應發報機足夠
    之能量。電池如係需充電型式者,除船上應有充電裝置外,馬達救生
    艇之引擎亦應裝有一具直流發電機,以供該電池再充電之用。
五、發報機及收報機之裝置,應能有效操作,任何一組蓄電池有無充電,
    均不應因引擎之開動而受干擾。
六、無線電設備所用之電池,不得用為起動馬達或點火系統供電之用。
七、無線電設備與探照燈之電力由同一電池供應者,該電池應有額外負荷
    探照燈之足夠能量。
八、應備有一固定型式之天線,及能支持該天線於最高之工具,並儘可能
    另備置一根以風箏或氣球支持之天線。
九、馬達救生艇之無線電設備,應裝於該艇之艙內,該艙應能容納是項設
    備及使用人員。
第七十三條
輕便無線電設備,其裝置及性能除適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應
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可隨時移動,並具有水密性,其重量宜輕,體積宜小。
二、拋入海中時應不受損害,並能在海面漂浮。
三、天線應自行支立或能由救生艇桅桿支持於最大可能之高處,並儘可能
    另備有一根以風箏或汽球支持之天線。
四、電源應以手搖發電機供應為宜,如以電池供應者,應能耐久使用,並
    具有適當之能量。
第七十四條
無線電求救信號自動發射器,應能使用無線電規則所規定之遇險頻率,於
危急時自動確實有效發送無線電警報及遇險信號,並能為未經熟練之人員
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