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修正
(刪除)
船舶所有人向電信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或船舶國籍證書 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