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危險品裝運文件
第三十七條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 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 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核 。第三十八條
危險品須經其他船舶轉運時,前條託運書應交付接運之船舶所有人、運送 人或船長。第三十九條
船舶裝載危險品,應由船長作成裝載一覽書一式二份,記載左列事項,一 份交付船舶所有人,另一份保管在船上,至該次運送終了時止: 一、船名、國籍、船舶登記號數及總噸位。 二、船舶用途。 三、船長姓名。 四、裝船、轉載及卸載港之港名及年、月、日。 五、託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六、受貨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七、危險品之類別、項目及品名。 八、件數、重量或容積。 九、裝載場所及其狀態。 前項裝載一覽書,得以裝載圖代替之,詳細註明所載危險品之位置。 危險品裝載一覽書或裝載圖,船舶所有人應在其陸上事務所保管一年。第四十條
任何危險品託運時,應於託運文件上使用正確之技術名稱,並儘可能附記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之UN編號,以資識別。第四十一條
危險品須為特別處理者,託運時應在託運書上註明之。第四十二條
託運危險品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應交付其核准文件。第四十三條
以貨櫃裝載危險品由船舶運送者,託運人應將記載下列事項之貨櫃裝載危 險品託運書,交付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一、貨櫃號碼。 二、託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受貨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四、危險品之類別、項目、品名、容器及包裝之名稱。 五、危險品之數量、重量或容積。 前項所稱貨櫃裝載危險品由船舶運送者,指將包裝或未經包裝之危險品, 裝載於一立方公尺以上之貨櫃以船舶運輸者。第四十四條
船長因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命、船舶或其他貨物發生災害時,應自災害 發生地或災害發生最初到達港,分別向船籍港及到達港之航政機關提出書 面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災害發生時間。 二、災害發生場所及原因。 三、危險品名稱、數量、容器、包裝及裝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