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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其危險品之裝卸及載運應依本規則規定。航行國際
航線船舶之分類、識別、聯合國規格包裝物、包裝規則、標記、標示、標
牌、運輸文件、儲存隔離、裝卸處理、緊急應變、運具設施、人員訓練管
理、通報及保安,應符合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及其修正案、防止船舶污染
國際公約附錄三防止海上載運包裝型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及其修正案規定
。
第三條
本規則不適用於船舶自用之物料及設備、油輪所載之油或其他載運特殊貨
物而建造或全部改裝之船舶上所載運之貨物。
第四條
(刪除)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危險品,分為九類,如附表一。
第七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