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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水翼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修正

第三節  操縱裝置 第四十四條
  駕駛室應設於隨時能保持充分視界之處。室內應裝設隨時可操縱推進、
  翼航、操舵及其他航行所需之裝置,包括指示機器運轉狀況之各項儀表
  裝置。
第四十五條
  各項操縱裝置應依使用目的具有適當功效,其構造應堅固、使在最大負
  荷狀況下仍有充分之強度,其操作應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