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水翼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修正

第四章  乘客艙室及乘客定額 第四十六條
  水翼船乘客艙室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一、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
      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得酌准減低。
  二、乘客艙室之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應至少具有二個逃生出口,其
      中之一得為艙口或窗口,其寬與高不得少於六十公分,並應有緊急
      逃生出口之顯明標識。
  三、乘客坐椅之內緣寬度,總噸位未滿五者得減為四十公分。
  四、總噸位未滿五,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艙室
      內除正常之乘客坐椅外,得於通道旁設置摺疊式堅固坐椅。
  五、各椅應適當裝設人員安全帶或相當設施。
第四十七條
  乘客定額由航政機關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等情況核定,並按乘
  客艙室內乘客坐椅數量,每人一椅計算之。不得因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
  申請增加乘客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