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乘客艙室及乘客定額
第四十六條
水翼船乘客艙室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一、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 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得酌准減低。 二、乘客艙室之乘客定額超過五十人者,應至少具有二個逃生出口,其 中之一得為艙口或窗口,其寬與高不得少於六十公分,並應有緊急 逃生出口之顯明標識。 三、乘客坐椅之內緣寬度,總噸位未滿五者得減為四十公分。 四、總噸位未滿五,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礙者,艙室 內除正常之乘客坐椅外,得於通道旁設置摺疊式堅固坐椅。 五、各椅應適當裝設人員安全帶或相當設施。第四十七條
乘客定額由航政機關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等情況核定,並按乘 客艙室內乘客坐椅數量,每人一椅計算之。不得因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 申請增加乘客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