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水翼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修正
水翼船應備有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及日間 用手持電池信號燈。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不致影響航行安全。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水翼船航行於與海相通之水域上者,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 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水翼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 頻(VHF)無線電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