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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水翼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修正

第七章  證書 第七十六條
  水翼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由航政機關憑檢查報告核發水翼客船或水翼
  非客船證書。
  水翼客船證書、非客船證書之書式依附表規定。
第七十七條
  水翼客船非領有水翼客船或水翼非客船證書,不得航行。各該證書有效
  期限屆滿時亦同。
  水翼船非領有有效之水翼客船證書,不得搭載超過十二人之乘客。
第七十八條
  水翼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
  超過二年。
  檢查人員在水翼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
  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
  水翼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
第七十九條
  水翼船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
  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水翼船證書換發時,應將原領證書繳銷。
  水翼船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