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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氣墊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修正

第二節  特別檢查 第十五條
  氣墊船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航政
  機關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建造:
  一、主要規範說明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主要藍圖及計算書。
  四、其他必要之資料及圖說。
第十六條
  氣墊船主要規範說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一般資料:
    (一)主要尺寸。
    (二)營運速率。
    (三)容積及載重量。
    (四)本身及滿載負荷之重量。
    (五)級別及建造標準。
    (六)搭載乘客者,其乘客人數及配置情形。
    (七)船員人數及其配置情形。
    (八)穩定性能。
    (九)耐風耐浪之性能。
  二、船身部分:
    (一)各部用材概況。
    (二)艙區劃分情況。
    (三)防火區劃及結構情形。
    (四)門窗及開口情形。
  三、輸機部分:
    (一)主機概況。
    (三)傳動裝置概況。
    (四)推進器。
    (五)氣昇鼓風機概況。
    (六)管系概況。
    (六)電氣裝備概況。
  四、設備部分:
    (一)設備及屬具目錄。
    (二)救生設備概況。
    (三)防火、探火、滅火及火災警報設施概況。
    (四)通信設備概況。
第十七條
  營運計畫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必須記載左列事項:
  一、航行區域、或航線概況。
  二、靠泊站之概況。
  三、營運時期。
  四、載運客貨或其他使用計畫。
第十八條
  主要藍圖及計算書,依下列規定:
  一、船身部分:
    (一)線型圖。
    (二)一般佈置圖。
    (三)龐琴曲線圖。
    (四)載重甲板圖。
    (五)主縱桁及甲板梁圖。
    (六)主橫桁、斜桁、肋骨及橫梁圖。
    (七)水密艙壁與浮力艙櫃圖。
    (八)水油艙及其橫向直向重心圖。
    (九)加強肋或其他抵抗衝擊之結構圖。
    (十)船殼外板圖。
    (十一)空氣室及空氣導管結構圖。
    (十二)船艛甲板室圖。
    (十三)門、窗、通風開口及關閉裝置圖。
    (十四)翼板及控制台圖。
    (十五)舷壁及墊裙圖。
    (十六)操船之控制機構圖。
    (十七)船身、燃油、倉儲品、載重等重量及重心計算書。
    (十八)受風力及陣風影響之動穩度計算書。
    (十九)應力與負荷計算書。
    (二十)鉚接用釘具之詳細說明及試驗結果報告書。
    (二十一)焊接材料、焊條、焊劑及焊接程序之詳細說明書與焊接樣
              品試驗結果報告。
    (二十二)採用化學黏著法者,其材料、施工程序及樣品試驗結果詳
              細說明書。
  二、輪機部分:
    (一)主機一般佈置圖。
    (二)主機主要傳動機件之尺寸及材料詳圖。
    (三)主機安裝結構之佈置及其詳圖。
    (四)主機啟動、控制裝置之佈置及其詳圖。
    (五)傳動裝置之材料、尺寸及其一般佈置圖。
    (六)推進器、空氣螺槳、氣昇風葉之一般佈置及材料與尺寸等詳圖
          。
    (七)氣昇鼓風機之總成圖。
    (八)燃油系統、潤滑油系統、液壓系統、電力系統、壓縮空氣系統
          、水系統、泵系、壓艙水系統、通風系統、連接動力裝置之濾
          氣裝置系統等之一般佈置及其工作壓力、安全裝置、防鏽防蝕
          防污之措施等詳細說明。
    (九)電力系統包括輔助電力裝置、控制線路之一般佈置及能量圖。
  三、設備部分:
    (一)救生消防設備佈置圖。
    (二)航行燈光音號佈置圖。
    (三)碇泊及拖帶設備圖。
  前項各種圖說、船舶所有人有特殊理由無法全部檢送時,應以書面說明
  理由申請免送。
第十九條
  氣墊船建造期中,航政機關得派檢查人員在適當時間內進入氣墊船建造
  或試驗之場所施行檢查,以確認氣墊船材料、工藝、工作情況及佈置等
  係依照核定圖說施工。
第二十條
  氣墊船輪機製造中檢查,依左列規定:
  一、主機、傳動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空氣螺槳及氣昇風槳之
      製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
      試車、試驗或檢查合格。
  二、製造廠應提送有關工廠證明及紀錄以供查核。
第二十一條
  氣墊船輸機裝備在安裝中應依左列規定施行檢驗,並於正常運轉下試車
  :
  一、燃油櫃及管系之每一裝置按認可圖說施行檢查試驗。
  二、電力裝置按認可圖說施行安裝中及安裝後檢驗,並提出各主要構件
      之試驗證明。
  三、泵系、警報系統、燃油關閉裝置之安裝及試驗。
第二十二條
  氣墊船建造完成後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航,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性
  能檢查。但同一船廠建造之同型船業經檢查合格者,得經檢查人員認可
  准予適當之寬免:
  一、船身重心查定試驗。
  二、最高速度試驗。
  三、迴轉及停止試驗,包括左右舷快速、慢速迴轉及緊急停車。
  四、耐航性試驗。
  五、輪機運轉試驗,包括模擬主機單機或多機故障時之情況。
  六、主機啟動裝置試驗,以電瓶或壓縮空氣啟動者,應在正常操作情況
      下連續啟動至少六次。
  七、泵水試驗,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抽排艙底水並調整艏艉吃水差。
  八、救生、消防及其他防護安全設備之模擬使用試驗。
  九、錨碇試驗。
第二十三條
  現成氣墊船首次特別檢查,依建造中特別檢查之規定申請之。
第二十四條
  氣墊船建造中特別檢查或施行首次特別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將「氣墊
  船操作及保養手冊」連同試航紀錄送經審查後交予船長,並責由船長依
  手冊規定操作保養。
第二十五條
  氣墊船操作及保養手冊,由造船廠製作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操作方面:
    (一)利用氣墊航行時風浪之限制。
    (二)航行於有風浪之海面,或迎風攀昇靠泊站之海灘或登陸斜道,
          操作時應注意之事項。
    (三)緊急停車、轉時應注意事項。
    (四)氣昇鼓風機故障時有關穩度事項。
    (五)其他特性及應注意事項。
  二、保養方面:
    (一)主要配件檢查或分解檢查時,應注意事項及保養檢查程序。
    (二)輪機及推進器之危險轉數及限制轉數應注意事項。
    (三)各項配件保養調整注意事項。
    (四)各項裝備使用時注意事項及故障之排除方法。
    (五)整體性之安全使用期限及主要構件換新之期限。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現成氣墊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氣墊客
  船不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檢查
  :
  一、氣墊船應進塢、上架、懸吊或頂高,使具足夠之空間對船底部構件
      、裝置、附屬物等作徹底檢查。
  二、移除適當數量之鑲板、艙內地板覆物、絕熱裝置及油漆等,以便檢
      查人員對其內部主要構件進行檢查。
  三、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檢查,並作必要之試驗,以確證其封密性及有
      效性。
  四、控制系統應予檢查試驗。
  五、各項裝備應予檢查試驗,隨時備便達到有效可靠之情況。
  六、核閱船舶日誌,確認氣墊船之操作保養符合規定,並已隨時詳實記
      載。
第二十七條
  氣墊船船身機器全部或重要部分改建前,應將圖說送經航政機關審核,
  並就改建部分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改建工程完成後應施行試航,並將改
  建工程試航結果記載於船舶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