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定期查驗
第二十八條
氣墊船船身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艙櫃及浮力艙間應經目視檢查,除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施 行試驗。 二、船底板、舷板、外部加強肋、側壁及墊裙。 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通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 四、露天甲板、甲板室。 五、機座。 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 七、各項裝備。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氣墊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除。但 經檢查人員認為可能遭受損壞之處所必需拆除查驗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九條
氣墊船輪機定期查驗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燃油艙櫃及連接於燃油艙櫃之燃油泵、燃油系統、過瀘器等。 二、潤滑油艙櫃及連接於滑油艙櫃之滑油系統、滑油泵、冷卻器、過濾 器等。 二、水系統。 四、安全及警報裝置。 五、電力系統: (一)各項電力機械裝備、控制裝置及配電板應打開並測試斷路器, 確認各項裝備之情況。 (二)電纜應儘可能加以查驗,對承接重要裝備部分應予以特別注意 。 (三)電力裝備及其接頭之絕緣路,應予測試。 (四)經查驗後之各項電力裝備,應在工作情況下運轉經檢查人員認 可。 六、各項液壓、電力及氣動控制系統,應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施行查驗。 七、引擎之啟動裝置。 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 九、經完成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查驗後,全部輪機裝備應在檢查人員監督 下施行短時間之試車。第三十條
氣墊船輪機裝備,依使用小時數施行之定期查驗,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及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氣昇鼓風機之風葉應拆卸大修試驗 ,經檢查人員認可,或換裝經檢查合格具有證明之裝置。 二、推進器與氣昇鼓風機風葉連接動力裝置與傳動裝置間之齒輪、軸系 、接合器、軸承等,應予拆卸檢修。 三、檢修換裝後,應施行試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