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輪機
第四十四條
輪機裝備應能在負荷狀況下充分保持其性能,並易於啟動及調速。其材 料應有足夠之強度,並能耐氧化、腐蝕及其他不良影響。第四十五條
機器之安裝,當其發動後艙內溫度可能超過燃料點之處所,應有適當之 通風及防火設施。第四十六條
燃油櫃應以火焰不易漫延材料防護之,其安裝位置應遠離機器裝備,使 不致因艙內溫度上升肇致危險。第四十七條
燃油輸送系統應在機艙外船員經常到達之處裝置開關,以便機艙發生火 警時,能即時停止燃油之輸送。第四十八條
電力設備之絕緣性至少應以二五0伏特電壓測定合格。 電路配線有適當之絕緣距離。第四十九條
手搖必泵應裝設於適當處所,俾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排除船內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