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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氣墊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修正

第二節  輪機 第四十四條
  輪機裝備應能在負荷狀況下充分保持其性能,並易於啟動及調速。其材
  料應有足夠之強度,並能耐氧化、腐蝕及其他不良影響。
第四十五條
  機器之安裝,當其發動後艙內溫度可能超過燃料點之處所,應有適當之
  通風及防火設施。
第四十六條
  燃油櫃應以火焰不易漫延材料防護之,其安裝位置應遠離機器裝備,使
  不致因艙內溫度上升肇致危險。
第四十七條
  燃油輸送系統應在機艙外船員經常到達之處裝置開關,以便機艙發生火
  警時,能即時停止燃油之輸送。
第四十八條
  電力設備之絕緣性至少應以二五0伏特電壓測定合格。
  電路配線有適當之絕緣距離。
第四十九條
  手搖必泵應裝設於適當處所,俾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排除船內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