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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氣墊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修正

第三節  操縱裝置 第五十條
  駕駛室應設於隨時保持分視界之處。室內應裝設隨時可以操縱推進、氣
  昇、操舵及其他航行所需之裝置,包括指示機器運轉狀況之各項儀表裝
  置。
第五十一條
  各項操縱裝置應依使用目的具有適當功效,其構造應堅固,使在最大負
  荷狀況下仍有充分之強度,其操作應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