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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氣墊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修正

第三節  航行儀器及通信設備 第七十二條
  氣墊船應備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日間用
  手持電池信號燈各一。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以不致妨害航行安全為度。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第七十三條
  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罝
  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第七十四條
  氣墊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
  頻(VHF)無線電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