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氣墊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修正
氣墊船應備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日間用 手持電池信號燈各一。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以不致妨害航行安全為度。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罝 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氣墊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 頻(VHF)無線電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