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氣墊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修正

第六章  船上秩序 第七十五條
  氣墊客船兼載貨物、應急準備等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第七十六條
  氣墊船船上秩序依下列規定:
  一、乘客在船上,應接受船長之指導,遵守船上秩序。
  二、船上禁止乘客進入之處所及不可接近或觸摸之設備,應有顯明之標
      示。
  三、航行中氣墊船之艙室外不得有乘客。
  四、氣墊船加油時,應具有適當之安全防範措施,並不得有乘客在船。
第七十七條
  氣墊船船員或駕駛之資格及配額,由船舶所有人檢送船員或駕駛航行當
  值、進出港、繫泊、損害管制、求生、滅火等佈署文件,向航政機關提
  出申請,由航政機關邀集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
  中華海員總工會指派之資深人員組成審核小組,依氣墊船類型、用途、
  構造、噸位、載客人數、航速、航線、航程等因素予以查勘評估,其審
  核意見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氣墊船甲級船員(電信人員除外)需曾接受氣墊船之專業訓練取得合格
  證書。
第七十八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