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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氣墊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修正

第七章  證書 第七十九條
  氣墊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由航政機關憑檢查報告核發氣墊客船或氣墊
  非客船證書。
  氣墊客船證書、非客船證書之書式依附表規定。
  氣墊船證書核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八十條
  氣墊船非領有氣墊客船或氣墊非客船證書不得航行,各該證明有效期限
  屆滿時亦同。
  氣墊船非領有有效之氣墊客船證書,不得搭載超過十二人之乘客。
第八十一條
  氣墊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氣墊非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
  得超過二年。
  檢查人員在氣墊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
  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氣墊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
  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
第八十二條
  氣墊船證書遇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
  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氣墊船證書換發時,應將原領證書繳銷。
  氣墊船證書補發或換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