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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登記法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五日 修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處理登記之主管機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
  處分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六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