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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員服務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修正

第四節  輪機部門 第四十一條
輪機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技員、電技實習生、輪機實習生。
二、輪機助理員、機匠長、副機匠長、機匠、副機匠、銅匠、電技匠、電
    匠、泵匠、冷氣匠、輪機見習生。
三、其他屬於輪機部門之海員。
第四十二條
輪機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主機、輔機、鍋爐、電機等之操作、運轉、維護及修理事項。
二、艙面機械之維護及修理等相關事項。
三、輪機日誌、輪機摘要日誌、機器史略、設備目錄、屬具目錄及車鐘簿
    等記錄、保管事項。
四、滅火、防爆、防毒等設備之管理及檢修事項。
五、油料、物料、備料及工具之申請、驗收與保管事項。
六、船體內側屬輪機部門之保養、維護事項。
七、輪機部門人員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八、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九、其他有關輪機部門事項。
第四十三條
當值輪機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艙控制室內主、輔機及鍋爐之自動遙控運轉操作,並監視各種儀表
    指示燈保持正常。
二、燃料、潤滑油、淡水及蒸餾水之適當供應,各壓力計、溫度計、水位
    指示器保持正常,與循環冷卻水運行無阻。
三、主機之運轉不得超過規定轉速,未經輪機長及駕駛臺之命令,不得隨
    意變更轉速。
四、爐水應維持正常水位,強力通風壓力應適度調整,並保持鍋爐內之使
    用壓力。
五、機艙內部保持清潔。港內停泊及航行中之水應經過油水分離裝置處理
    ,達排放標準並經船長核可後,方可抽排船外,以免污染海洋環境。
六、船舶遭遇海浪以致主機打空車時,如無調速設備,應適當調整轉速並
    密切注意與運用。
七、各種機械運轉發出怪異聲音或發生任何不正常情況時,應即減低運轉
    速度及作必要之緊急措施,並立即報請輪機長、船長及當值航行員協
    助作適當之處置。
八、輪機部門供應各部門之電源,應維持正常平穩之電壓,並避免電源中
    斷。
九、隨時保持警覺,並接受駕駛臺之命令,並採行適當措施。
十、交值時,應將機器運轉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
十一、當值時間內一切有關事項,應詳實記入輪機日誌。
十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四十四條
輪機長秉承船長之命,綜理輪機部門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
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負責管理輪機部門機械、設備、屬具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查核輪機部門所需油料、物料、備件供應保管情形,並負責請領及監
    督使用。
四、保管並監督所屬海員記錄輪機日誌、輪機摘要日誌、機器史略、設備
    目錄、屬具目錄、車鐘簿及其他應由輪機長保管記錄之文書。
五、督導所屬海員舉行求生、滅火等安全演習及緊急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六、依船長指示安排所屬海員執行輪機當值。
七、輪機部門與艙面部門協調聯繫事項。
八、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輪機長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
    項。
輪機長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
、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第四十五條
大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輪機長之命,處理輪機部門技術及行政事務
,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輪機長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及行為。
二、負責整理機艙設備、屬具及備件清冊。
三、負責及督導主、副機、鍋爐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查核輪機所需各種油料、物料、備件、工具等之使用及保管。
五、督導輪機部門之清潔及機械維護,並分派所屬海員工作。
六、擬訂輪機部門維護計畫及各項油料、物料、備件及工具之申請。
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輪機部門各級海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
    並將油料、淡水儲量報告輪機長。
八、訓練、指導及考核輪機實習生。
九、其他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
    項。
大管輪交卸本職時,應將航行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
、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輪機長。
第四十六條
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
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之運用、保養及修理等工
    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
    等輔助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船上水質之檢驗與處理。
四、船舶出航前,負責主輔機之暖機,並會同船副試驗舵機、校對船鐘及
    試驗車鐘。
五、測量燃油及各種潤滑油存量,核算後列表陳報輪機長。
六、保管並記錄輪機摘要日誌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
    項。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管輪者,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
船舶未配置管輪時,由管輪辦理事項,由輪機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第四十六條之一
電技員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
    修理等工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
    等輔助機器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錨機、絞纜機、舷梯升降機、吊車、液氣貨操作系統等甲板機器
    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負責雷達系統、GPS系統、INS系統、電羅經、船速紀錄器、測深儀、
    自動導航儀等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自動電話交換機、緊急電話、內部對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等通
    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負責電梯系統、廚房電氣設備、照明系統等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
    及修理。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
    事項。
第四十六條之二
電技匠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電力系統之監控保
    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船舶輔機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三、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四、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協助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
    交辦事項。
第四十六條之三
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協助確認艙底水及壓艙水系統之作業。
三、協助加油及駁油之相關作業。
四、負責閥門與泵、吊機與吊昇設備、艙口、水密門、裝貨舷門與相關設
    備、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電氣設備之安全使用。
第四十七條
船舶進出港、啟航或錨泊時,所有輪機部門海員均應在指定之工作崗位備
便及工作。
第四十八條
機匠長、副機匠長、機匠、電匠、電技匠等,應依規定輪值當班,並秉承
大管輪或當值輪機員之命,辦理輪機部門之事項。
輪機實習生應由輪機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
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操作級輪機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
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輪機見習生應由機匠長及其他乙級船員指導及協助見習乙級船員職位之工
作,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助理級輪機當值人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
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電技實習生應由輪機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
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電技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
評定考核之。
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輪機當值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