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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員服務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修正

第六節  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 第五十八條
事務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事務長、事務員。
二、醫師、護士。
三、餐勤長、服務員領班、服務員、大廚、二廚、廚工、洗衣工。
四、其他屬於事務部門之海員。
客船得視需要報經航政機關核准,另行設立旅客部門以取代事務部門,旅
客部門海員除前項所列外,得增設專業經理、行政副理、餐勤副理或適當
調整人員編制。
第五十九條
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員薪津、伙食領發事項。
二、船員、旅客膳食、茶水之供應事項。
三、船員臥室、餐廳、客艙之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四、船員、旅客患病處理及醫療事項。
五、旅客客票之查驗及補票事項。
六、旅客餐位、娛樂、宗教及新聞等事項之安排。
七、旅客行李之安置及逾重行李之收費事項。
八、貴重物品之保管,船上銀行及郵電之處理。
九、輔導旅客參加求生、滅火演習事項。
十、遇有海難時,照料旅客穿著救生衣及安排乘坐救生艇筏事項。
十一、事務部門物料之請領及管理。
十二、事務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與訓練。
十三、其他有關事務部門事項。
依規定不設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船舶,前項所列有關事項由大副負責,
並由其他指定之人員協助辦理。
事務部門應秉承大副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
旅客部門應秉承船長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但有關海員之事務應另協調大
副共同辦理。
第六十條
實施通用乙級船員制度之船舶,其通用乙級船員指下列各級海員:
一、通用長。
二、副通用長。
三、通用員。
四、副通用員。
第六十一條
輪值艙面部門之通用乙級船員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於船舶航行在
港時擔任當值,從事船舶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事宜,必要時須協
辦事務部門工作。
第六十二條
輪值輪機部門之通用乙級船員,秉承大管輪或當值輪機員之命,於船舶航
行及在港時擔任當值,協助輪機員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等之正
常運作、保養維護及其他輪機部門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