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獎懲
第一節 獎勵
第八十四條
船員之獎勵,分為下列各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獎狀或獎章。第八十五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 一、處理事件有顯著成績者。 二、服務三年以上,工作努力,並無過失者。第八十六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船舶維護與保養有特殊功績者。 二、船舶遇險,搶救有功者。 三、維護國家權益,不為脅迫屈服經查屬實者。 四、支援各種愛國運動或發起愛國捐獻有具體事實者。 五、提供航海新知與技術,對發展航運有重大貢獻者。 六、推展國民外交成效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七、具其他特殊功績者。第八十七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發獎狀或獎章: 一、擔任船員十年以上,工作成績特優者。 二、救護本船或他船出險有特殊功績者。 三、效忠政府,功績卓著者。 四、遇重大事故能事先舉發或協助,使船舶轉危為安者。 五、對船舶機器設備研究改進或創造發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