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引水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修正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法關於船長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適用之。
第四十二條
  學習引水人之資格與學習、情形特殊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資格、引水人執
  業證書與登記證書之核發、證照費之收取、引水人執業之監督、引水人
  辦事處之設置、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