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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引水人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 修正

第三章 學習引水人 第二十六條
  學習引水人應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但不得單獨執行領航業務。
第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甲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港埠沿海為學習引水
  人。
第二十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乙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內河、湖泊為學習引
  水人。
第二十九條
  有引水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學習引水人。
第三十條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
第三十一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間為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滿,由引水人辦事處出具學習成績考核表以密件
  函送交通部轉送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