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學習引水人
第二十六條
學習引水人應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但不得單獨執行領航業務。第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甲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港埠沿海為學習引水 人。第二十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乙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內河、湖泊為學習引 水人。第二十九條
有引水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學習引水人。第三十條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第三十一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間為三個月。第三十二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滿,由引水人辦事處出具學習成績考核表以密件 函送交通部轉送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