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船舶運送業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經營國內航線者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三、經營國內航線變更經營國際航線,應增繳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請領許可證,應繳納許可證費營運資金千分之四。 前二項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航政機關換領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臺 幣二千一百元。第二十八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船舶運送業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與 註銷、公司變更登記、船舶購建與出售、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處罰 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之管理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