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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修正

第二節  船舶購建及出售 第八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建造及
營運計畫、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造船
證明文件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九條
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營運計
畫、買賣協議書、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船舶國籍證書、資金
來源及償還計畫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其船齡年限應依輸入現
成船舶年限表(如附件九)之規定。
第十條
船舶運送業出售其所有之船舶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報請航政機
關備查。但出售於國外,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
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