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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所定許可證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
      幣三萬六千元。
  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
      千九百元。
  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
      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換證: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十九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之籌
  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
  理、證照費收取及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