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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七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置及易燃油料等之佈置 第一百零二條
第肆等級船舶A類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佈置,除下列規定
外,準用第二章第十節及第十一節第壹等級船舶規定:
一、定時無人值守之機艙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對機艙空間防火完
    整性之保持、滅火系統控制器之位置與集中、通風及燃油泵等所需之
    關閉佈置等予以特別之考慮。
二、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有關A類機艙空間禁止使用自由放置之可移式燃油
    櫃規定,得酌予放寬。
三、應具有安全有效之方法,以確知任何油艙櫃內所含燃油之量。採測深
    管時,其上端應位於由該測深管可能產生溢油而引燃之任何空間內,
    且不應位於旅客或船員空間內。當損壞或該艙櫃注油過滿,燃油不致
    由該處溢出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准許採用其他方法。航
    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對圓柱形玻璃計應禁止使用。但對附有平玻璃在液
    面計與油艙櫃間裝有自閉閥之油面計得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