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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二節  逃生方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所有旅客與船員空間內、在正常情況下供船員使用但非機艙之空間內,及
導自各該空間之梯道與直梯之裝置,應具有能迅速逃至救生艇登載甲板之
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機艙空間、引擎室、軸道及鍋爐間內,應具有兩種逃生方法,其中之一
得為水密門,在無水密門可利用之機艙空間內,該兩種方法應為儘可能遠
離之兩組鋼梯,可導向天罩上同樣遠隔之門,通至登艇甲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