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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三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佈置 第一百二十七條
應具有停止機艙空間及貨艙空間風機及關閉所有門口、通風筒、環繞煙環
狀空間與通向該等空間其他開口之方法。該等方法應當火警時能在各該空
間外操縱者。
第一百二十八條
由機器帶動之強力及感應通風扇、燃油輸送泵、燃油泵及其他類似之燃料
泵,應於有關空間外裝設控機器予以關閉停止。
第一百二十九條
自二重底以上之貯油櫃、澄清櫃或常用油櫃等引出之每根燃油輸入管,應
裝設有當各該櫃所在之空間發生火警時,可自有關空間外關閉之旋塞或閥
。深油艙如係位於任何軸道或管道之內者應予裝閥。該閥之控制應當火災
時能自通道外一處以上之額外閥有效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