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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五節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保護 第二十二條
所有梯道之骨架應以鋼材構成。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准使用
其他同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所有梯道應位於A級隔艙所形成之圍壁以內。圍壁上所有之開口並應備有
確實之關閉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僅連接兩層甲板之梯道,如該甲板之完整性係利用中甲板艙間之艙壁
    或門者,得無需圍蔽。當梯道係圍蔽於中甲板艙間內,該梯道之圍壁
    應依第十六條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
二、完全位於公用空間內之梯道,得不圍蔽。
第二十四條
梯道圍壁應與走廊直接相通,並應具有足夠面積,以免緊急情況下可能使
用該梯道人員之擁擠。
第二十五條
梯道圍壁在可行之情況下,不應直接通至臥室、服務儲存室或其他裝有可
燃物品及可能發生火災之圍蔽空間。
第二十六條
昇降機箱道之裝置,應能阻止與焰自一中甲板艙間逸至另一中甲板艙間,
並應備有關閉設施以控制風與煙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