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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四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保護 第五十七條
第貳等級船舶之逃生方法仍應符合第二章第四節第壹等級船舶逃生方法之
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第貳等級船舶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保護,仍應符合第二章
第五節第壹等級船舶之有關規定。但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當梯道係圍蔽於中
甲板艙間內,該梯道之圍壁應依第十六條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得予寬
減依第五十四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